Wednesday, February 3, 2016

DAY 186 [2.1.8] 原罪的定義與性質 「基督教要義」每日靈修版


2/3/2016 「基督教要義」每日靈修版 -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
DAY 186 [2.1.8] 原罪的定義與性質
為了避免誤會與曲解,讓我們根據聖經來定義 “原罪”。原罪是指: 我們本性裡遺傳的敗壞與腐化,散佈於靈魂的所有部分,使得我們先是在神的震怒之下(詩90:7-9),然後在我們裡面生出各樣罪惡,即聖經所說的 “情慾的事”(加5:19)。原罪被稱為 “罪性”是恰當的,從這產生一切的敗壞情慾: 姦淫、偷竊、仇恨、兇殺、荒宴等,聖經稱為 “罪所結的果子”,或直接稱為 “罪”。

因此,我們必須特別注意兩點:第一,我們本性的每一部分是如此敗壞扭曲,因這徹底的腐敗,我們在神面前被定罪譴責,這是公義的,因為神所接納的唯有公義、無辜、聖潔。這並非因他人的罪過而受罰,代人受過。我們是因亞當的罪而面對神的審判,然而,我們必須明白這並非說:我們原是無罪而不應受罰,承擔亞當的罪。這乃是說:因亞當的過犯而我們被牽連在咒詛內,他使我們也成為罪人。因亞當的緣故,我們不僅是落入刑罰,並且從他而來的罪污,傳染給我們住在我們裡面,此罪污應當招致刑罰。因此,罪從亞當一人而來,每一個人也因此罪性而成為罪人。所以聖經說:「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」(羅5:12)。眾人都被原罪所吞噬,被原罪所玷污。

因這緣故,嬰兒在母胎內就已經有了罪,這並非別人的罪,乃是他自己的罪。雖然他的罪性尚未結出行為的果子,他已經有罪的種籽在他裡面。的確,他整個人性是罪的種籽,因此這本性是被神厭惡的。所以,在神的眼中這的確是罪,這是公義的,因為若無罪責,則不會被控罪。

第二,要注意:我們裡面的敗壞罪性是永不止息的,不斷的結新果子,就是我們已經提到的 “肉體情慾的事”。如同燃燒的火爐中不斷冒出火焰與火花。也如同泉源不斷湧出水泡。有人將 “原罪”定義為 “理當存在我們裡面的原義,喪失了”,雖然此定義包括了原罪的全面涵義,然而卻未有效的、也未足夠的表達出原罪的權勢與力量。因為我們的本性不僅是缺乏良善,更是惡貫滿盈,滋生不息。有人說原罪是 “強烈的情慾”,然而必須補充說明: 在人裡面的一切,從悟性到意志,從靈魂到肉體,都被此強烈情慾所玷污充斥。簡言之,整個人除了此強烈情慾以外,別無所有(弗2:1-3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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