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February 13, 2016

DAY 195 [2.2.5-6] 人的意志不受罪的捆綁? 神人合作?

「基督教要義」每日靈修版 -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
DAY 195 [2.2.5-6] 人的意志不受罪的捆綁? 神人合作?

2/12/2016
早期教會的神學家通常將所謂 “無關緊要的事”(明顯與神的國無關的事),放在人的 “自由意志”範疇之內。然而他們將 “真正的義”歸屬於 “神特別恩典與屬靈重生”範疇內。有位神學家將 “意志”分類為三種: 第一,感官的;第二,屬魂的;第三,屬靈的。前兩種是與生俱來的,第三種是聖靈在人裡面的工作。這種三元劃分人的意志,是混淆不清的。這些教父討論“自由意志”,首先探討的,並非論及它在社會或外在行動上的重要性,乃是什麼使人順從神的律法。雖然人是否有順從神律法的能力,是主要的論點,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前者。

經院哲學區分三種 “自由”:第一,脫離定律(必然)的自由;第二,脫離罪惡的自由;第三,脫離苦難的自由。定律是與生俱來、深刻人心的,所以人不可能脫離定律。後兩者是人被造時所擁有的,在犯罪墮落後就被奪去。基本上這是對的區分,然而這些經院哲學家卻錯誤的將 “必然”與 “強迫”混淆在一起。我們結論說: 所謂 “自由意志”不足以使人有能力行善,除非有恩典來幫助人;必須要有特別恩典才能使人行善,也唯有選民藉著重生得著了特別恩典。有些人說特別恩典是毫無分別的賜給全人類每一人,這實在是胡言亂語,抹殺了 “特別”的意義。

關於人在墮落之後的狀況,是否完全敗壞、沒有任何行真實良善的能力,或是尚有一些貧弱的行善能力(自己軟弱一事無成),需要恩典的幫助來盡其力? 經院哲學家的大師想要給予答案,就教導說: “我們需要兩種恩典使我們能行善工”,第一種稱為“獨作的恩典”,確保我們有效的立志行善;第二種稱為 “合作的恩典”,幫助我們自己向善的意志。這種分類方法的錯誤在於: 雖然將人能有效的立志行善歸功於神的恩典,但是卻暗示人自己的本性可以向善(雖然是無效的)。中世紀的神學家宣稱: 人立志行善是神的恩典,但是卻妥協說: 人出於自己的願望來尋求真實的良善。這與奧古斯丁所說的完全相反,卻假裝是從他學來的。

這所謂 “合作的恩典”是混淆視聽,帶來彎曲錯誤的解釋。這些人認為我們與神的恩典合作,以為人的意志有能力將神的恩典變成無效,也有能力順從跟隨神的恩典。他們說:"那些運用理智判斷的人,可以隨意拒絕恩典,所以,沒有拒絕恩典就是有功德的;那些自己有行善意願卻無完成能力者,願意與神的恩典合作,也算是有功德的”。這些經院哲學家是與奧古斯丁相去甚遠,他們認為人的意志仍有自由,所以有行善的功德。即使人犯罪墮落被罪奴役,人的意志仍然是不受強迫,不被捆綁。這種 “神人合作”說法顛倒是非,將 “死在罪中的人”說成 “罪人有自由的意志”,明顯違背聖經(弗2:1-4;羅1:28-32;3:10-1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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